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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推进月|普惠金融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4-03-29     来源: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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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为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普惠金融推进月”行动的工作部署,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印发《关于扎实开展“普惠金融推进月”行动的通知》,组织开展山东辖区第一届“普惠金融推进月”行动。为更好普及普惠金融相关政策知识,帮助广大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更好了解普惠金融政策法规,我们整理了国家、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普惠金融政策,现予以展示,供参考使用。

普惠金融相关政策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2023年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引导金融机构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在支持经济恢复、产业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2023年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聚焦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任务和改善预期、提振信心目标,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切实增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获得感,促进小微市场主体全面复苏和创新发展,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和内生发展动力。

(二)工作目标。形成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2023年总体继续保持增量扩面态势,服务结构不断优化,重点领域服务精准度持续提升,保险保障渠道逐步拓展。贷款利率总体保持平稳,推动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逐步降低。

二、加强服务对接,精准支持重点领域小微市场主体

(三)加大市场主体走访和服务对接力度。银行保险机构要践行人民至上、客户为本的理念,主动对接小微市场主体,深入了解全生命周期、全方位的金融需求,找准与自身小微经营战略的结合点,精准发掘重点领域服务需求。开展“走万企 提信心 优服务”活动,积极联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依托产业园区、行业协会、服务中心、信息平台等渠道,搭建供需对接匹配机制,找准当前服务梗阻和政策落实堵点,推动服务触达、政策落地。

(四)支持困难行业恢复,助力扩内需稳就业。银行保险机构要聚焦住宿、餐饮、零售、教育、文化、旅游、体育、交通运输、外贸等领域小微市场主体,特别是经营前景良好、因疫情影响经营尚未完全恢复的小微企业,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促进纾困解难、扩大内需和稳定就业,支持经济复苏。

(五)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助力产业发展。银行保险机构要立足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需要,围绕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专精特新发展,构建专业化的服务机制,加大内部激励力度。优化服务模式,综合运用动产和知识产权、供应链票据、应收账款融资及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服务方式,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加强与直接融资有机衔接,培育小微企业成为创新发源地。加大制造业小微企业中长期资金供给,支持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助力提升产业链韧性。

(六)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助力改善民生。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适合的产品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个体工商户缺信用信息、缺抵押担保的特点,改进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综合运用经营信息、交易流水、征信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等多维度数据,积极研发小额信用贷款产品,努力实现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鼓励发展随借随还贷款产品,更好满足个体工商户用款急、期限短、频度高的资金需求。

三、优化供给结构,提升小微企业服务质量

(七)优化小微企业信贷结构。重点围绕小微企业无贷户加大支持,扩大服务覆盖面。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增加信用贷款投放,降低对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的依赖。合理满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信贷需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八)完善小微企业服务定价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小微企业客群特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银行保险机构要规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行为,提升服务定价科学性和精准性,加强服务项目与价格公示,做好优惠措施告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合作向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要充分了解第三方机构向企业收费情况,将收费标准作为重要审查条件,严格审核、持续评估,发现存在违规收费、收费过高的要及时停止合作,推动降低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

(九)加大对小微企业续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开发小微企业续贷专门产品或完善现有产品续贷功能,原则上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中短期经营性贷款产品都应具备续贷功能。合理确定本行续贷条件,严禁为挪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办理续贷,不得用续贷掩盖信用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地方政府设立的应急转贷资金向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小微企业提供接续融资,可比照小微企业续贷业务进行风险分类。

(十)落实落细监管评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情况,逐项查缺补漏,做实专业化服务机制,在组织架构、队伍建设、绩效考核、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面强化资源保障。综合运用内部检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基层落实政策要求的督导。细化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与不良容忍度政策有效结合,明确各流程环节人员免责认定标准,增强基层执行的可操作性,努力做到应免尽免。

四、发掘服务优势,增强小微企业服务能力

(十一)提升大中型银行服务小微企业内生动力。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坚持将小微金融纳入长期发展战略,强化战略传导,做深做实分支机构服务机制。大型银行要进一步发挥资源、技术优势,优化小微业务的数字化经营模式,深挖服务潜力,实现规模经济。股份制银行要提升自主服务能力,培育专业化人才队伍,筑牢小微业务发展基础。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增强金融供给的区域协调性,对前期小微信贷投放薄弱的地区,要进一步压实责任,督促相关分行加大投放力度。

(十二)推动地方法人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地方法人银行要坚守服务当地的定位,加大支持小微企业力度,与改革化险、强化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在服务半径内深耕小微企业客群。加强营销获客、授信审批、风险管理等能力建设,利用人缘、地缘优势,探索构建有效的小微企业服务模式,打造小微金融“金字招牌”和“百年老店”。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资源保障,激励基层员工积极投身小微金融事业,提升小微业务人员队伍的稳定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较低的地方法人银行,要继续加大信贷资源投放,稳步提升业务占比。

(十三)积极发挥政策性资金服务小微企业优势。政策性银行与转贷行要健全小微企业转贷款业务合作机制,加强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完善转贷款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政策性银行与转贷行要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转贷款利率。转贷行要将转贷款利率优惠有效传导至实际用款人,通过转贷款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终端平均利率不得高于上一季度当地同类机构同类贷款平均利率水平。支持政策性银行根据自身战略,探索开展小微企业直贷业务。

五、完善业务模式,拓展小微企业保险保障渠道

(十四)构建保险公司服务小微企业机制。各保险集团和保险公司要将小微企业保险服务融入发展战略,树立为小微企业提供全面、系统风险保障的理念。明确专门部门统筹小微企业保险工作,梳理服务小微企业的各类保险业务,在内部系统中明确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客户身份标识,夯实小微企业保险数据基础。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加大对外贸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小微企业的覆盖面。支持再保险公司积极参与面向小微企业的保险风险分担。支持保险公司与政府、银行等围绕服务小微企业开展多元化合作。

(十五)丰富小微企业保险产品服务供给。鼓励保险公司按照商业可持续、保费合理的原则,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特点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需求,丰富产品种类,设计专属保险方案。鼓励灵活缴费服务方式,探索简易化定损理赔模式。推广服务小微企业的工程建设、技术装备、物流运输、知识产权、灾害应对、营业中断、产品责任、雇主责任等财产保险产品。拓展面向小微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国内贸易信用险、海外投资险等。丰富面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等企业重要关系人的健康、意外、养老等人身保险产品。丰富面向小微企业员工的团体人身保险。

六、加强规范管理,搭建服务平台

(十六)规范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三查”,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强化对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较短的借款主体资质审核,防止借款人利用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身份套取经营性贷款资金,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用途真实性管理。科学合理对小微企业授信,防范“过度授信”风险。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的监测分析,做实风险分类,合理控制贷款质量。加强小微业务数据治理,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和规范性。各级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现场检查、监管评价等多种方式,跟踪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落实小微企业金融监管政策。

(十七)畅通基层诉求回应渠道。银行保险机构要将小微企业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服务质量的标准,主动听取、认真回应小微企业合理诉求,指导基层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努力把问题解决在服务第一线。各级监管部门要联动地方政府健全完善当地小微市场主体诉求回应机制,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强化市场监督,推动服务质量监督关口前移。对反映实质性问题较多、回应机制不畅、诉求解决不力的机构,针对性督导整改。

(十八)加强协同联动。各级监管部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对接,积极推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等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推动各地更加精准全面归集共享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优化数据交换方式,提升信用信息的可用性。主动对接产业政策、科技政策、财政政策、社会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构建“金融+”服务机制,将政府引导、政策支持、金融资源合力转化为小微企业发展动能。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政策传导,主动解读政策,疏通政策落实堵点。及时总结宣传良好做法和经验模式,提升公众知悉度,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营造高质量服务小微企业的良好氛围。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3年4月20日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


各银保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数以亿计农村人口通过就业、就学等方式转入城镇,融入当地成为新市民。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对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要举措。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务可得性和便利性,切实增强新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运作。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新市民在创业、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完善金融服务,高质量扩大金融供给,提升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度。

(二)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支持配合地方政府有效发挥引导作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具体政策,细化支持措施,解决“瓶颈”制约,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新市民水平。

二、明确新市民范围,加强对重点区域和行业的金融支持

(三)明确新市民范围。新市民主要是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城镇常住,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当地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目前约有三亿人。由于新市民在各省市县区分布很不均衡,具体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地方政府政策,明确服务新市民的范围。

(四)加强对吸纳新市民较多区域和行业的金融支持。主动与新市民较为集中的城市、城镇、创新创业基地、产业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对接,为新市民提供专业化、多元化的金融服务。聚焦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三、扩大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新市民创业就业

(五)加强对新市民创业的信贷支持。支持地方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将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落实担保、贴息等政策,简化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按规定免除反担保相关要求。鼓励商业银行加强对新市民创业形态、收入特点、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分析,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精准评估新市民信用状况,优化新市民创业信贷产品。鼓励商业银行按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降低贷款利率、减免服务收费、灵活设置还款期限等方式,降低新市民创业融资成本。

(六)加大对吸纳新市民就业较多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商业银行加强小微企业“首贷户”拓展和信用贷款投放,支持吸纳较多新市民就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得信贷资金。鼓励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健全完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转贷款业务模式,立足职能定位,加大对相关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根据企业吸纳新市民就业情况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助力企业更好发挥就业带动作用。

(七)提高新市民创业就业的保险保障水平。对新市民较为集中的行业开展保险产品创新,加强与工伤保险政策相衔接,发展适合新市民职业特点的雇主责任险、意外险等业务,提高新市民创业就业保险保障水平。聚焦建筑工人、快递骑手、网约车司机等职业风险较为突出的新市民群体,扩大保险保障覆盖面。

四、优化住房金融服务,满足新市民安居需求

(八)助力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支持力度。支持商业银行在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购买、存量盘活、装修改造、运营管理、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环节,依法合规提供专业化、多元化金融服务。引导信托公司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合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鼓励发展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九)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支持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助力政府部门搭建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等方式,推动增加长租房源供给,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体系。支持商业银行依法合规为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降低住房租赁企业资金成本,助力缓解新市民住房压力。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出租人责任险、承租人责任险等保险业务,支持长租市场发展。

(十)满足新市民合理购房信贷需求。支持商业银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因城施策执行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符合购房条件新市民首套住房按揭贷款的标准,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度。鼓励商业银行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多维度科学审慎评估新市民信用水平,对符合购房政策要求且具备购房能力、收入相对稳定的新市民,合理满足其购房信贷需求。

(十一)提升新市民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鼓励商业银行加强与地方政府协作,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渠道建设,助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丰富住房公积金手机客户端(APP)、小程序个人自愿缴存功能,畅通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渠道。

(十二)优化新市民安居金融服务。针对新市民在进城、落户过渡阶段的差异化金融需求,为其购买家具、家电等合理提供消费信贷产品。推广家庭财产保险,增强新市民家庭抵御财产损失风险能力。

五、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助力新市民培训及子女教育

(十三)支持新市民更好获得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商业银行加强与政府合作,按照《“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等政策要求,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通过地方政府补贴贷款利息等方式,依法合规对新市民职业技术教育、技能培训等提供金融支持,促进新市民提高技术技能,增强创业就业能力。

(十四)优化新市民子女教育金融服务。鼓励相关银行机构落实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服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市民子女就学。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发展学幼险、子女升学补助金保险、实习责任保险、教育机构责任险等保险业务。

(十五)支持托育和学前教育发展。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政策要求,做好对新市民聚集区域托育机构的金融服务。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责任险和意外险业务,为新市民家庭学龄前儿童教育抚养解决后顾之忧。

六、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提高健康保险服务水平

(十六)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与医保部门合作,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开发不与户籍挂钩的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满足新市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十七)提升商业健康保险覆盖面。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新市民群体中短期工、临时工较多的情况,加强保险产品创新,为新市民提供更加灵活的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主动对接新市民所在企业,提供灵活、实惠、便利的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加强商业健康保险品牌建设,提高新市民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接受度。

(十八)助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发挥渠道和科技优势,助力医保部门深入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进一步便利新市民就近就地就医。

七、丰富养老金融服务产品,加大新市民养老保障力度

(十九)合理满足养老服务机构的融资需求。加强对养老行业的支持,助力培养一批发展可持续、运营规范、市场口碑良好的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支持新市民在常住地就地养老。

(二十)完善新市民养老保障金融服务。配合地方政府推广新市民长期护理保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异地投保和快速理赔,满足新市民差异化养老需求。

(二十一)积极参与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引导理财公司研发符合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的养老理财产品,拓宽新市民养老资金来源。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新市民养老需求和特点,探索开发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支持商业银行研究养老储蓄产品,探索开展养老储蓄业务试点。

八、优化基础金融服务,增强新市民获得感

(二十二)提升基础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得性。鼓励商业银行针对新市民流动性强的特点,优化账户开立、工资发放等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合理减免新市民个人借记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短信服务费等费用。推动银行保险机构不断完善服务设施,优化产品设计,更好满足新市民金融需求。为新市民提供更多样、更便捷的征信查询服务。

(二十三)助力保障新市民合法权益。鼓励商业银行充分发挥信息技术、数据和渠道优势,配合政府部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探索开发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等金融产品,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依法依规落实对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等机构的资金监管要求,助力维护新市民合法权益。畅通消费投诉渠道,完善纠纷化解机制,维护新市民金融消费者权益。

(二十四)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和宣传。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根据新市民特点,在官方网站、手机客户端(APP)、营业场所设立公益性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专区,宣传讲解金融知识,提高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开展防骗反诈、防范非法集资等宣传教育,增强新市民金融反诈能力。

九、加强组织保障,推动工作措施落地实施

(二十五)因地制宜,做好组织推动。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结合总体工作要求,加强与政府部门对接,组织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根据地方实际优化产品和服务,提升新市民金融服务水平。银行保险机构要细化工作方案,压实工作责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分支机构和工作人员服务新市民的积极性,推动相关工作尽快落地。

(二十六)加强协同,发挥政策合力。推动金融政策与财政、就业、住房、社保等新市民支持政策的有效衔接,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在新市民社保缴存和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发放、医疗保险缴存和结算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以及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有效满足新市民金融需求。

(二十七)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提高金融机构积极性。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结合实际研究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新市民创业以及吸纳新市民就业的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加强银保合作,发挥保证保险等险种为吸纳新市民就业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的支持作用。研究创新担保方式,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支持,加大增信力度。

(二十八)完善配套设施,推动信息共享。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推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加快新市民相关政务信息的开放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营造良好融资环境。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大数据技术应用,综合运用新市民社保、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数据,优化机构内部新市民信用评价体系,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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