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留存赔付证据 保护自身权益
发布时间:2023-08-21
来源: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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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于女士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与另一辆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失轻微,交警部门简易处理,判定于女士全责。于女士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因该案损失较小,保险公司采取线上处理,并联系三者方定损修车,但因事故双方存在矛盾,三者一直不配合定损处理。后期三者提供维修发票,证实自己修车费用,因损失较小于女士自行微信支付三者,并签署放弃保险索赔声明。三者以于女士支付其赔款为额外损失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再次赔付,终被驳回。
【案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在取得被保险人授权或明确被保险人怠于赔付的情况下,可直接支付三者损失。本案中,被保险人已自行支付三者车损,并提供支付证明,明确表示不再动用保险,避免保费上浮。因被保险人一直未怠于赔付,且有放弃保险索赔的权利,故保险公司驳回三者再次索赔的请求。
【温馨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据,提供给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以免后期出现纠纷,损害自身权益。